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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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3273), C(417), D(230), E(0) #389614

詳解 (共 10 筆)

#524908

(A)第 166 條

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
分之一。
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

(B)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
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C)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
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D)第 162-2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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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50
這一次5等法學第2天題目公司法竟然出的比民法還多 真是瘋了(民法9題.公司法1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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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83
公司法搞得比民法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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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70

連接第13題(沒事考兩題一樣猜猜看的題目,氣!)

 

(A)記名公司債券須背書轉讓 (B)無記名公司債券得以交付轉讓(D)無實體公司債券得以帳簿劃撥方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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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13

第 162-1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股票應編號及第一百六十四
條背書轉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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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72
這張考卷公司法錯五題,結果考試成績剛好差五題分數飲恨。
命題委員搞錯了,以為地特五等考試是<經濟部商業司人員招考>,公司法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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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20
A選項-------公司法第166條
B選頸-------公司法第164條
C選項-------公司法第165條
D選項-------公司法第16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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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68
欸,現在看,我好像用錯字了,沒有更改二字
應該是在今年以前,考選部沒有設置法學大意的大綱,
造成出題者出題方向漸漸多偏向公司法類的選題,讓考生很難準備,
有法大大綱的用意是為了讓出題者出回法學大意的精神,
上述所言均是我在網路搜尋資料後,自行理解所做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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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05
嗯嗯~不過照今年初等考題看來
好像真的有照大綱走的趨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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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636

D,是162-1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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