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上為:
(A)共有債權
(B)準共有債權
(C)連帶債權
(D)區分所有債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5), B(395), C(121), D(6), E(0) #169985
統計: A(195), B(395), C(121), D(6), E(0) #169985
詳解 (共 10 筆)
#430855
而共有→甲乙共有一輛汽車,準共有→這輛車被丙燒毀了~所以汽車沒有了~變成丙對甲乙的一個債權,一種權利!!。希望我的白話可以幫助自己和需要的朋友瞭解^_^
22
0
#737439
| 9F | 龜龜 高一上 (2012/12/11 10:10):19人 ~精修 (一) : 依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364號判例: 【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言......。】之見解,連帶債權的特色在於【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且連帶債權必須由法定或意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而本題,甲乙對丙之債權是由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而且基於【債之相對性】及【債之獨立性】,丙如果向甲乙任何一個人賠償,其賠償義務並不會消滅,因此,題示之丙既然對甲乙所共有之汽車縱火焚毀,則丙對甲及乙各負有賠償義務,此項義務是:丙對甲一個賠償義務 + 丙對乙一個賠償義務 ( 這兩個債之關係是各自獨立的 ), 而丙對甲乙兩人之兩個賠償義務加起來的總賠償額為該整台汽車的價值,在此不能把【賠償義務】( 兩個債之關係 ) 與【總賠償額】給搞混了。 是故,丙對甲賠償 ( 只消滅了一個債之關係 ),即使是給付了全部的汽車費用,也不會消滅丙對乙仍負有賠償之義務 ( 另一個債之關係 ),這是因為丙對甲乙各負有賠償義務,此兩項賠償義務之債之關係是分別而獨立的。 而丙多付給甲的賠償額會使甲構成不當得利,但卻仍然不會消滅其對乙之賠償義務。因為甲乙只是共有關係,並非法定或意定之連帶關係。 |
11
0
#395746
【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言......。】之見解,連帶債權的特色在於【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債務】,而且連帶債權必須由法定或意定的方式才能成立。轉貼於
王昱仁的見解。
8
0
#502287
目前兩人共有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3
0
#4455658
不是吧···樓友有誤。”準共有”是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民 831)
2
0
#323412
想請問一下,那跟多數人之債的連帶債權有甚麼不同
?
1
0
#723780
還不了解,
0
0
#723781
BC如何分
0
0
#309404
所以本來是共有一台車子 因為車子被燒掉了 共有變成無體的...所以是準共有
這樣子解釋嘛= =?
這樣子解釋嘛=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