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在偵查中,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在偵查庭開庭前一天,檢察官才對乙送達傳票,其記載乙是本案的鑑定人、乙的姓名、性別、住所等訊息、擔任鑑定人的案由、應該報到的時間、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以及無故不到將命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不得自行選任乙擔任鑑定人
(B)對乙的傳票可以隨時送達
(C)對乙的傳票應該由法官簽名
(D)若乙屆時無故不到場不得下令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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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20), C(254), D(2525), E(1) #372596

詳解 (共 9 筆)

#684673
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 原則上鑑定人是不能拘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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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155
甲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在偵查中,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在偵查庭開庭前一天,檢察官才對乙送達傳票,其記載乙是本案的鑑定人、乙的姓名、性別、住所等訊息、擔任鑑定人的案由、應該報到的時間、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以及無故不到將命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對乙的傳票可以隨時送達 
=>依197(鑑定人準用人證之規定)準用175(傳喚證人之傳票)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97條(鑑定人準用人證之規定)

  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第175條(傳喚證人之傳票)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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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318
198-選任鑑定人-審/受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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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204
傳喚被告(第71條)傳喚鑑定人(第175...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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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62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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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39
可惡!!眼花了!!沒注意到說乙是"鑑定人".....(撞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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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46
被題目給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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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891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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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092

簡單扼要。

核心理由: 檢察官在開庭前一天才送達傳票給鑑定人,這個傳喚可能不構成合法傳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雖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者得拘提,但前提是「合法傳喚」,通常需要給予受傳喚人合理的準備時間。
結論: 因為傳喚程序可能不合法,所以不能對未到場的鑑定人下令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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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49905
未解鎖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共 2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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