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經歷某個問題時便會產生某種需求,因此,需求評估是服務方案規劃過程相當重要的步驟之一,下列那項關於需求評估的敘述是錯誤的?
(A)需求的界定也可以藉由服務提供者是否提供足夠的服務來判定
(B)需求的界定不宜過於主觀,不適合透過有需要的人的說法來加以界定
(C)貧窮線的設定可以藉由家庭在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所能擁有的資源情況,來判定是否有需求
(D)當服務組織擴大服務的內容與範圍時,常會使得標的人口群的期待提高,進而影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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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869), C(175), D(43), E(0) #447943
統計: A(117), B(869), C(175), D(43), E(0) #447943
詳解 (共 4 筆)
#1066915
求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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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728
回答3F:
根據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可支配所得 = 所得收入總計 - 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故(C)是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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