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兩者之間不得有顯不相當之情事,無論法院抑或兩造當事人均不得以過多之時間、金錢與勞費而追求違反比例之實體利益,此於學理上稱之為:
(A)比例原則
(B)實體利益相當性原則
(C)訴訟費用相當性原則
(D)費用相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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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449), C(149), D(853), E(0) #424433

詳解 (共 3 筆)

#2299557
(1)訴訟之開始(第一層面):「無起訴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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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559
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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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065
(A)比例原則(X)
(B)實體利益相當性原則(X)
(C)訴訟費用相當性原則(X)
(D)費用相當性原則(O)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重小字第 199 號 民事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用等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理由節錄:

二、查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上開九樓房屋漏水,致其所有位於同址八樓房屋牆壁遭受嚴重損害,計支出四萬元修理費之事實,業據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之 影本各一紙及房屋漏水照片八張為證。被告雖抗辯上開漏水係因公共樓梯間之管路間漏水所致,與其無涉等語,惟按小額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裁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定有明文,且為小額訴訟程序要求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基本法理,本件因係小額訴訟,倘送請鑑定房屋漏水之因果關係 ,顯過度耗費時間及費用而當事人請求不相當,不符上開小額訴訟之法理規定, 是本院審酌卷附原告所提房屋漏水照片,其漏水處位遍及房間、浴室、餐廳,且自天花板沿壁面呈橫面狀分布,如係管路間漏水所致,分布面當不致如此分散, 而經原告招商檢修之結果,發現白天各住戶均外出時,僅九樓水錶指標會移動, 九樓外出,關掉屋頂水錶一天,樓下各住戶積水均停止等情,亦據原告陳明在卷 ,足見原告房屋牆壁之損害,應與被告房屋之漏水間有因果關係,倘再參諸兩造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即立具和解書,被告同意由水電抓漏專業人士處理漏水,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竟延宕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始配合原告修理完畢,而衡諸常情 ,因區分所有權住宅之樓上與樓下間漏水時,受害之樓下住互莫不急欲找出原因 ,修繕完畢,應無蓄意不修復之理等情以觀,被告之延宕應係原告之房屋牆壁擴大受到嚴重損害之原因無訛,是綜合上情相互以參,足以認定原告主張其房屋牆壁損壞確係被告過失致其房屋長達一年期間之漏水所致等語,應堪採信,被告抗辯原告房屋之受損與其房屋之漏水無因果關係,應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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