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應如何處理?
(A)審判長例外許其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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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39), C(987), D(318), E(0) #424434
統計: A(32), B(339), C(987), D(318), E(0) #424434
詳解 (共 10 筆)
#666492
| 第 466-2 條 |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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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65
第一二審並無得聲請法院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規定,第一二審的律師費用是不納入裁判費的
466-2則有提到第三審得依訴訟救助由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10條第1款第三項提到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指的是第三審
466-2則有提到第三審得依訴訟救助由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10條第1款第三項提到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指的是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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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393
每一審級皆可雖時聲請訴訟救助,但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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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396
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只有第三審有明文規定。抱歉,手機不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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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390
訴訟救助不等於請訴訟代理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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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736
(A)審判長例外許其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
(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X)
(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
(D)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
民事訴訟法 第 466-2 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X)
(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
(D)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
民事訴訟法 第 466-2 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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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206
107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109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事實審的部分應該是用這法條,2條都沒提到上訴這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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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092
民訴462和刑訴31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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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528
題目是不適太簡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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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34
D不是也對嗎?第二審也可以選訴訟代理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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