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7.下列有關「證人之權利與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本質上屬於證人
(B)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C)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對其科罰鍰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D)證人為心理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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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44), C(41), D(244), E(0) #1203133
統計: A(805), B(44), C(41), D(244), E(0) #1203133
詳解 (共 10 筆)
#1342424
| 第 180 條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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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470
所以心理師不算醫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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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936
藥護助教醫律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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