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若屬查禁物者,下列何者屬於得處分之方式?
(A) 銷燬
(B) 留作公用
(C) 變賣
(D) 移送有關機關
(E) 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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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9), B(1086), C(214), D(1122), E(147) #2193672
統計: A(1199), B(1086), C(214), D(1122), E(147) #2193672
詳解 (共 1 筆)
#439498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A B D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查禁物:不得拍賣、不得變賣、不得廢棄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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