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下列有關警察教育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教育制度,其種類階段屬於中央立法事項
(B) 警察教育機關之設置,在中央應設警察大學,在地方應設警察專科學校
(C) 專科警員班之修業年限二年,為警察養成教育
(D) 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均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E)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辦理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辦理深造教育
統計: A(1553), B(125), C(1501), D(563), E(1380) #654629
詳解 (共 10 筆)
V(A) 警察教育制度,其種類階段屬於中央立法事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B) 警察教育機關之設置,在中央應設警察大學,在地方應設警察專科學校
不正確
中央設 警察大學、中央設 警察專科學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5
警察法 第 15 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V(C) 專科警員班之修業年限二年,為警察養成教育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4
警察教育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2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II.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 (市) ,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III. 前2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IV.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均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不正確
警大研究所一般生受養成教育,不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0&flno=3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4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2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9
警察教育條例 第 9 條
I.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II.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E)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辦理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辦理深造教育
佐進、正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6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進修教育:警佐班、專業班
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B)警察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