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
(A)父母帶著就讀小三的孩子偷奶粉
(B)在飛機上,偷乘客的隨身行李
(C)帶著螺絲起子去別人家中行竊
(D)於水災時,到大賣場行竊
(E)在機場航站內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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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72), C(666), D(631), E(633) #818802

詳解 (共 4 筆)

#1243440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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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806
加重竊盜之要件刑321條 : 犯竊盜罪而...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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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737
A選項不構成刑法321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結...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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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890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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