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關於「假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B)犯性侵害罪之受刑人,有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分之一,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假釋
(C)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者,以已執行論
(D)無期徒刑執行逾20年,有期徒刑須執行滿6個月且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假釋
(E)假釋中,開車不慎撞死人,應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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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240), C(503), D(155), E(33) #818803
統計: A(593), B(240), C(503), D(155), E(33) #818803
詳解 (共 8 筆)
#1536481
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之制度:
(一)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海盜、擄人勒贖等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第三犯)。
(二)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於執行有期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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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448
| 第 77 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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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997
請問一個問題累犯還可以緩刑嗎?
上課老師說不行
但是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決議: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甲說:肯定說。
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
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
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
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
,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
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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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累犯到底可不可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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