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 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警政署定之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D)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E)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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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760), C(4093), D(4043), E(3918) #2308580

詳解 (共 5 筆)

#5020514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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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不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警政署定之

 

內政部

 

 

V(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正確

 

V(D)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V(E)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E)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C)  (D)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 條

(內政部定之,因此為「警察命令」)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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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x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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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職法第12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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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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