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
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警政署定之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D)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E)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統計: A(56), B(760), C(4093), D(4043), E(3918) #2308580
詳解 (共 5 筆)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不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警政署定之
內政部
V(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正確
V(D)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V(E)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E)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C) (D)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 條
(內政部定之,因此為「警察命令」)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B)警職法第12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