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有關搜索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搜索票於偵查中可由檢察官簽名
(B) 被告或犯罪嫌疑不明時,仍可聲請搜索票
(C)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執行搜索時辯護人無在場權
(D) 基於透明原則,核發搜索票應經訊問被告
(E) 司法警察甲因嫌疑人乙之供述未事前聲請搜索票而前往丙宅搜索,起出違禁品等物,丙亦 坦承犯罪,則甲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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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341), C(1236), D(70), E(357) #1964651

詳解 (共 1 筆)

#3255283

刑事訴訟法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50 條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相關參考】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857 號 (選項E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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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0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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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訴128: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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