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甲對乙女為強制性交,乙女經送醫檢查治療,期間社工丙、醫療人員丁皆參與乙女於醫院中所 進行之檢查治療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就其所介入輔導本案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言詞陳述具證人性質
(B) 丁就乙女之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反應,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案之背景資 訊陳述專業意見屬鑑定人性質
(C) 丙、丁之陳述皆屬與乙女之陳述具同一性之法定證據方法
(D) 丙、丁之陳述皆得作為乙女陳述之補強證據
(E) 法院對丙、丁之陳述皆無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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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1), B(1453), C(454), D(1562), E(51) #1964654

詳解 (共 1 筆)

#3255548

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供述證據:

  1. 體驗供述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做出的陳述
         →具有證據能力 
  2. 意見供述:個人判斷某事項的意見,具有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的危險
         →不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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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4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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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性侵防治法中 16-1 有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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