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依司法院最新有關農田水利會之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A)農田水利會係依地方制度法設立之公法人
(B)農田水利會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
(C)農田水利會得訂定自治規章依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D)餘水使用者與農田水利會之間產生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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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3), B(570), C(1392), D(1518), E(3) #156265
統計: A(2733), B(570), C(1392), D(1518), E(3) #156265
詳解 (共 10 筆)
#115827
No.628
農田水利會係秉承國家推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宗旨,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四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第三條第二、三項參照),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本院釋字第五一八號解釋參照)....農田水利會為執行上開自治事項,於不牴觸法律與其授權之範圍內,自得訂定自治規章,以達成其任務。惟農田水利會訂定之自治規章,如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為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仍應有法律規定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
而餘水使用者則負有繳納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餘水使用者之公法上負擔(本院釋字第五一八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且餘水使用費既係向使用者徵收,自不因使用者是否為會員而有異。農田水利會據上述法律授權,於徵收餘水使用費時,應得依正當程序訂定合理、必要之自治規章。
至人民與農田水利會間因徵收餘水使用費事件所生之爭議,為公法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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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07
釋字第 62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28)
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農田水利事業之餘水管理乃農田水利會自治事項之一,農田水利會並得依法徵收餘水使用費(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是關於餘水管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已授予農田水利會得訂定自治規章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自治權限。依該通則第二十九條(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規定,徵收餘水使用費之標準及辦法固係授權省(市)主管機關訂定,臺灣省政府據此並已就餘水使用費訂定一定之徵收標準及程序,然若有規範未盡部分,農田水利會訂定自治規章予以補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尚符合上開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意旨。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使用要點(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水利處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七水農字第A八七五0一七四七六號函核備)第四點之規定,乃該會依正當程序本於其徵收餘水使用費之自治權限,在法律授權得徵收餘水使用費範圍內,分別依餘水使用之不同情形,確定餘水使用費之徵收對象所為具體規定之自治規章,符合水資源有效利用及使用者付費之立法意旨,手段亦屬合理及必要,未逾越臺灣省政府就農田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訂定命令之範圍,亦未牴觸上開法律及其授權規定,於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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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33
農田水利會成員間掌水費→私法關係( 釋字5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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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647
水利會是公法人,本可自定自治規章,且若有法律授權,自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可參J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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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978
農田水利會應仍為公法人,答案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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