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台北市政府許可甲使用建國花市攤位,嗣因甲未繳交許可年費,乃撤銷甲之使用許可。台北市政府得循下列何項方式請求給付逾期未繳年費?
(A)民事給付訴訟
(B)行政給付訴訟
(C)民事強制執行
(D)行政執行
統計: A(1012), B(3373), C(307), D(1234), E(0) #156268
詳解 (共 10 筆)
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法律屬性,取決於利用規則,可應由修改營造物利用規則之方式,變更原有利用關係之性質。
EX
向公有市場承租攤位,為租賃關係(承租>租約>租金),承租人與政府機關之間所發生者純屬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利用關係時是以解除租約來做。
有關機關可將營造物利用規則-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修改以核准使用代替承租,以核准許可書取代租約,不收租金而徵收年費。採撤銷使用許可,變成公法關係
如有爭執自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租金 >>私經濟。
[許可]年費 >>規費 >>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
行政執行需有執行名義
按本題:須先透過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方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仍有其要件,並非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能直接交由行政執行署執行,仍須符合下列要件:
1.依法令
2.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 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方能行政執行
3.法院之裁定
行政執行法 § 11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我後來仔細想了一想妳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I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II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就本題而言,應為行處處分沒錯,台北市政府撤銷甲之使用許可,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所敘述之情形。
另外我也有疑問,稅單真的不用經過訴訟嗎?以前作的題目,稅單屬於負擔處分,如果人民收到認為違法或不當時,應先申請複查,接著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接著行政訴訟。
倘若人民未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提起訴願,後面情況我不贅述。縱然該行政處分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事後不依行政上之義務繳納稅額,則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逾期不履行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煩請指教喔^^(還有,原本我真的搞不懂這題,結果經過討論之後真的覺得好像更懂行政法了,所以真的感謝以上1~10F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