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下列何者為其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A)假處分
(B)停止執行
(C)假執行
(D)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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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3), B(3793), C(115), D(78), E(0) #150452
統計: A(1493), B(3793), C(115), D(78), E(0) #150452
詳解 (共 10 筆)
#113719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第 117 條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第 117 條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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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820
停止執行:撤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假處分: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確認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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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68
要確認某個行政處分無效,要請執行機關"停止執行",因為他們要執行的行政處分是無效的、不可以執行的 ! 跟撤銷訴訟觀念ㄧ樣,要把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不可以讓執行機關執行那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所以也要申請停止執行..再來,反面解釋,今天要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聲請"假處分"的話,那你想請執行機關做出什麼樣的"假處分"呢?似乎不太符合邏輯。這樣白話的解釋可以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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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9
假扣押 to $
假處分 to $以外
假處分 to $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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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88
假處分是定暫時狀態,得命為一定給付,也就是沒有處分存在的狀態想要先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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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409
對行政處分得提起撤銷訴訟即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者,不得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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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76
請問"針對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是指?為何以停止執行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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