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及其特徵,下列何者不正確?
(A)在我國特殊教育法中是屬於學習障礙
(B)經常在他人問題未說完時即搶說答案
(C)經常坐時扭動不安
(D)容易受外界影響而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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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10), C(1), D(1), E(0) #352656

詳解 (共 1 筆)

#407282

特殊教育將對象擴及「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也就是俗稱的「過動兒」也可適用;未來每個縣市在新法中被規定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原本身心障礙的分類中,有一類是「嚴重情緒障礙」,但因無法涵蓋ADHD(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而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是兩者皆有,修法後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依原有之特殊教育法」所設置之「嚴重情緒障礙鑑定機制」如下:

(一)嚴重情緒障礙定義

何謂嚴重情緒障礙,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九條之定義內容: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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