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非定期行為,惟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仍未為給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債權人在何種情況 下始得解除契約?
(A)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時
(B)債務人同意時
(C)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
(D)雙方當事人和解不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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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65), C(2513), D(31), E(0) #220549

詳解 (共 3 筆)

#310833

民法§254(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例如:甲花五十萬向乙買車,約定一週後交付,待期限到期,乙仍未為交付,甲(債權人)得訂相當期限催告告,乙(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甲得解除契約。 

 

民法§255(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例如:甲向乙訂生日蛋糕,約○○月○○日送達甲宅,但當日並未送達,超過數日也未到貨,甲得不催告直接解除其契約。蓋因生日蛋糕非為一定時期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之故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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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64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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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885
為什麼雙方合意不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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