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何種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得申請以境內營業收入之 10% 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A)國際運輸
(B)承包營建工程
(C)提供技術服務
(D)出租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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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15), C(18), D(3), E(0) #1372619
統計: A(402), B(15), C(18), D(3), E(0) #1372619
詳解 (共 1 筆)
#1446119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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