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A)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B)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依憲法規定提出緊急命令
(D)解決中央與地方間有關剩餘權分配之爭議
統計: A(208), B(86), C(6149), D(586), E(0) #2053102
詳解 (共 10 筆)
(A)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增修條文2第9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
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
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B)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增修條文3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
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C)依憲法規定提出緊急命令
增修條文2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
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
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僅有緊急命令追認權。
(D)解決中央與地方間有關剩餘權分配之爭議:
憲法第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
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
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剩餘權之歸屬:
(一)剩餘權之意義: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雖分別列舉中央與省縣之事項,惟國家與地方之事項甚繁,要難列舉無遺。且社會日在進步之中,新興之事業,亦將隨時發生,勢難預為列舉,此種未及列舉之事權,謂之剩餘權。
(二)剩餘權歸屬之立法例:關於剩餘權之歸屬,各國制度不一,在美國則屬之於各州,在加拿大則屬之於中央,關於中央與地方發生權限爭議時,美、加各國由司法機關裁判之,在奧、捷各國則由憲法法院裁判之。
(三)我國憲法規定:我國關於剩餘權之歸屬,依憲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仍係本於均權制度之原則,以事務之性質,為分配歸屬之標準。換言之,除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陳陽德)
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503&now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