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申請舉辦路跑活動,主管機關為避免過度干擾沿線住戶安寧,在核准處分上附加不得使用汽笛喇叭之 負擔。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非屬法院判斷該處分合法性之考量因素?
(A)該負擔內容有無違反核准處分之目的
(B)該負擔內容是否與核准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C)該負擔內容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D)該負擔內容是否為法律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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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141), C(166), D(2207), E(0) #2510676
統計: A(434), B(141), C(166), D(2207), E(0) #2510676
詳解 (共 4 筆)
#4408250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1號行政判決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行政處分為附款,除於裁量處分,本條項之規定即可作為賦予行政機關附加附款權限之一般性法規範依據外,在羈束處分,限於法律明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始得為之(以上所述,學說稱之為「附款容許性」)。據此,行政處分相對人對該處分之附款提起撤銷訴訟時,行政法院自應先審查該附款之容許性,再就其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有無具合目的性、不正當之聯結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審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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