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人員對於某改革草案有諸多不滿,遂策劃其所屬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相關活動,對外傳達立場及想法。 下列何種行為,與法未合?
(A)串連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於非工作日共同遊行,表達訴求
(B)提出書面陳情
(C)舉辦學術研討會,邀集各方專家討論改革議題
(D)提出以締結團體協約為訴求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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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92), C(138), D(1976), E(0) #2510686

詳解 (共 6 筆)

#4416197

公務人員協會法

30

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

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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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281
公務人員對於某改革草案有諸多不滿,遂策劃其所屬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相關活動,對外傳達立場及想法。 下列何種行為,與法未合?
(A) 串連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於非工作日共同遊行,表達訴求✔️
公務人員也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擁有表現自由與集會遊行的權利。只要是在「非工作日」(不影響勤務)且遵守《集會遊行法》,並未違反《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45 條關於「禁止罷工及怠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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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出書面陳情✔️
這是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請願權」,也是《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所明定的任務範圍之一(對於公務人員福利等事項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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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舉辦學術研討會,邀集各方專家討論改革議題✔️
這屬於《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6 條第 4 款所提到的「關於公務人員制度之研究、建議」以及「會員教育訓練及演講」等範疇,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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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提出以締結團體協約為訴求之協商❌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0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2. 雖然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2019年)肯認公務人員享有部分勞動基本權(如訴訟權、協商溝通權),但並未改變公務人員不得締結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團體協約的現行法制框架。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0 條 (履行協商結果及訂定團體協約之禁止)

I.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 

II.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規定雙方當事人及參與協商機關除應誠意履行協商結果外,並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不得請求訂定團體協約。

二、依照勞動法學者之界定,團體協商權勞動三權之中心權,其協商之目的即在商定雙方均可接受之一定條件,進而明定雙方遵守之契約條款,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且其福利等權益事項仍以法令規範者居多,倘准許公務人員協會與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訂定團體協約,則其規範內容與相關法令如有競合之處,其適用爭議必將不斷發生,亦不利於行政機關之運作,且查目前世界先進國家如日本國家公務員法第一○八條之五第二項即規定職員團體依法不得與相關主管機關簽訂團體協約。爰予參照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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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391

相關考題(101地特三等):

5.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包括下列何者?
(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
(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
(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
(D)團體協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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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297
14 公務人員對於某改革草案有諸多不滿,遂策劃其所屬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相關活動,對外傳達立場及想法。 下列何種行為,與法未合?
(A) 串連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於非工作日共同遊行,表達訴求→→→正確
(B) 提出書面陳情→→→正確
(C) 舉辦學術研討會,邀集各方專家討論改革議題→→→正確
(D) 提出以締結團體協約為訴求之協商→→→錯誤,公務人員可以與主管機關協商,惟不可與相關機關締結團體協約。(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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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8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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