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免除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免除職務僅免其現職,仍得被同一機關任命為公務員
(B)免除職務不影響其任用資格,仍得由其他機關任命為公務員
(C)免除職務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之免職,效果相同
(D)免除職務除免其現職外,並不得再被任命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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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20), C(271), D(2290), E(0) #2510685
統計: A(87), B(320), C(271), D(2290), E(0) #2510685
詳解 (共 6 筆)
#4412386
免除職務和免職的區分,下列網址司法院講得非常清楚,請參照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4-8628e-1.html
最大的法律效果不同之處在於......
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免職=> 仍有再任公務員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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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500
公懲法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懲戒)
公務員考績法7
丁等:免職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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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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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567
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中,免除職務(通稱免職處分)是所有懲戒處分中最重的一種。以下為該處分的詳細解析:
一、 法律定義與核心效果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免其現職:立即終止該公務員與國家間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失去目前的工作與身分。
* 不得再任用(永久禁絕):這是它與其他處分最嚴重的區別。受此懲戒確定者,發生《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永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包含一般行政人員、各類特考司法人員、警察、公立學校教師等各類公職)。
二、 適用對象
適用於所有《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對象,包含:
* 政務人員(如部會首長等政務官)。
* 一般公務人員(事務官)。
* 其他依法律規定適用懲戒法之人員。
三、 與「撤職」之區別
很多人會將《公務員懲戒法》中的「免除職務」與「撤職」搞混,兩者差異在於:
* 免除職務:是最嚴重的極刑,永久不得再任用。
* 撤職:同屬重懲,但依法附帶1年以上、5年以下的停止任用期間。也就是說,撤職期滿且符合相關規定後,未來仍有機會重新考取或再任公職。
四、 與「行政考績免職」的不同
在實務上,必須分清楚司法懲戒的「免除職務」與行政懲處的「免職」:
*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
* 由懲戒法院(司法機關)依法律程序判決宣告。
* 法律效果為永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免職:
* 由各機關依行政考績程序(如年終考績丁等、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發布的行政處分。
* 雖同樣解除現職,但未發生永久不得再任用的效果。當事人若符合其他任用資格,未來仍可能再任公務員。
五、 相關配套與裁罰特點
* 可併科罰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免除職務」得與「罰款」處分併為處分(罰款金額依法定額度無懲戒罰金之譜,但有限制)。
* 追訴時效:由於免除職務所應對的通常是極度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如重大貪瀆、嚴重破壞憲政或法紀),依現行法規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免除職務、撤職等剝奪公務員身分之重懲,有更嚴格或長遠的追訴考量,旨在徹底淨化公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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