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管轄權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數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而不能分別受理先後時,逕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C)行政機關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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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141), C(126), D(359), E(0) #2510683
統計: A(71), B(2141), C(126), D(359), E(0) #2510683
詳解 (共 8 筆)
#4388380
(B)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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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33485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1項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D),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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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680
跟D比起來B會錯應該是因為那個“逕”字
不然照邏輯來看,D也少了中間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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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958279
管轄競合 互不否認管轄權
▼行政程序法§13 【口?:優血指】
優先原則: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
協議原則:不能分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
指定管轄1:不能協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協議原則2: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如: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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