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要物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契約標的物交付之前,契約當事人得隨時反悔,不成立契約
(B)要物契約之當事人若未交付標的物,其效果與行使撤銷權相同
(C)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
(D)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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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655), C(64), D(38), E(0) #3036114

詳解 (共 7 筆)

#5729003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後(例如:付錢、交貨),契約才能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即使有成立契約的共識,只要約定的東西還沒交付,契約就還沒成立(A)(B),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C)寄託(D)等。

<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取自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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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935
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和第474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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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939
(A) 於契約標的物交付之前,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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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180

(B)

自始無效和契約不成立的法律效果似乎一樣

兩者真的有區別實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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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180
要物契約要交付才會成立,另c選項使用借貸為民法第464條,d選項寄託契約為民法第5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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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477

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當事人合意外,還以交付標的物作為成立要件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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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503
  • (A) 正確:要物契約(如使用借貸、寄託)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未交付前契約未成立,當事人可隨時反悔。
  • (B) 錯誤:要物契約未交付標的物係「契約不成立」,與「撤銷權」行使後的效力(溯及既往無效)不同。
  • (C) 正確:民法第464條規定,使用借貸因物之交付而成立。
  • (D) 正確:民法第589條規定,寄託物之交付為寄託契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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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76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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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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