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 為公示送達
(B)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者,受訴法院之書記官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C)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受送達之處所,而未向法院陳報,致送達之處所 不明者,受訴法院之書記官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D)公示送達,應由法院執達員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網站公告曉 示其應受送達人可隨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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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6), B(236), C(157), D(49), E(0) #2909360
統計: A(1306), B(236), C(157), D(49), E(0) #2909360
詳解 (共 5 筆)
#5463084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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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130
速解: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例外: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1.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2.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囑託用詞專屬於法院---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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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610
關於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 為公示送達
§149I:
§149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B)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者,受訴法院之書記官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149III: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49III: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C) 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受送達之處所,而未向法院陳報,致送達之處所 不明者,受訴法院之書記官應依職權公示送達
§149IV: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49IV: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執達員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網站公告曉 示其應受送達人可隨時領取
§151I: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151I: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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