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參加教育訓練,是權利還是義務?
(A)是權利,不是義務
(B)不是權利,是義務
(C)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D)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志工可以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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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60), C(1244), D(70), E(0) #375153
統計: A(84), B(60), C(1244), D(70), E(0) #375153
詳解 (共 1 筆)
#535731
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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