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A)招標、審標、決標。
(B)履約。
(C)驗收。
(D)保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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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7), C(2), D(0), E(0) #2868270
統計: A(162), B(7), C(2), D(0), E(0) #2868270
詳解 (共 2 筆)
#6981107
第七十四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七十五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
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
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
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第七十五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
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
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
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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