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所得稅法規定,本國國民王先生於民國 105 年全年度出售我國未上市股票 10 張,獲利 100 萬元,試問 如何課稅?
(A)應課徵所得稅,但採百分之十五稅率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B)應課徵所得稅,計入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課稅
(C)免納綜合所得稅
(D)未上市股票停徵所得稅,但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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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6), C(252), D(92), E(0) #1406944

詳解 (共 3 筆)

#2172035

所得稅法

第四條之一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條文修成這樣很奇怪。

102年1月1日到104年12月31日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在79年1月1日之後,與本條矛盾。

本條應依其修法理由,將"七十九年"改為"一百零五年"。


理由  一、觀察歷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下簡稱證所稅)改革時,或有以證券交易稅(以下簡稱證交稅)徵收率調整作為配套,五十四年停徵個人證所稅時,證交稅恢復課徵,徵收率為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三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維持千分之一點五;六十五年停徵個人證所稅,六十七年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三;七十八年全面課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三調降至千分之一點五;七十九年全面停徵證所稅,證交稅徵收率由千分之一點五調高至千分之六,嗣於八十二年調降為千分之三實施至今,可見證所稅及證交稅二者具有連動關係。
  二、鑑於自一百零二年實施證所稅以來,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爰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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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192
...104年1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共 2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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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978
請問為什麼不是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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