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北市政府擬對違規設置攤位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應以下列何項法規範定之?
(A)行政規則
(B)自治規則
(C)自治條例
(D)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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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326), C(8578), D(18), E(0) #152196
統計: A(378), B(326), C(8578), D(18), E(0) #152196
詳解 (共 4 筆)
#713334
只有「自治條例」可以做出裁處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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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28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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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889
自治條例可以做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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