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第 155 條前段規定: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乃是憲法委託事項
(B)立法者對社會保險制度,享有完全之形成自由
(C)國民年金保險,乃是社會保險之一種
(D)社會保險之實施,須考慮國家財政資源之有限性
統計: A(16), B(162), C(2), D(11), E(0) #366437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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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社會保險制度雖具立法形成空間,但不享有「完全」的形成自由,仍必須:
因此「完全的形成自由」明顯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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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66 號 107年7月13日
理由書 .... 憲法第155條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基於前開憲法委託(A),立法者對於社會保險制度有較大(B)之自由形成空間(本院釋字第568號解釋參照),是社會保險給付之請領要件及金額,應由立法者盱衡國家財政資源之有限性(D)、人口增減及結構變遷可能對社會保險帶來之衝擊等因素而為規範。惟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上價值,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如其內容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對此等兼受生存權保障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即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國民年金保險係國家為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依憲法第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C)(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8期第132頁及第135頁參照)。國民年金法即係依上開憲法意旨而制定之法律,旨在「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國民年金法第1條參照) |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為憲法第155條前段、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及第8項所明定。公保係國家為照顧公教人員生老病死及安養,運用保險原理而設之社會福利制度(本院釋字第434號解釋參照),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其所定各種給付中之養老給付,乃國家於公教人員年老退休或符合其他法定事由時,以金錢給付方式履行對其之照顧義務,是公教人員依法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本院釋字第246號、第434號及第596號解釋參照)。惟立法者對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建構,本享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包括公保養老給付在內之各種社會保險給付之請領要件及金額,應由立法者盱衡國家財政資源之有限性、人口增減及結構變遷可能對社會保險帶來之衝擊等因素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