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釋字 436 號解釋,當時之軍事審判法被宣告為違憲之原因為何?
(A)認為「現役軍人」包括軍校學生,違憲
(B)認為軍法官不是法官而是軍官,因此軍事審判法中由軍法官來行使普通法院之法官職權,違憲
(C)認為被告因軍事審判法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判決確定後,不得再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 救濟,違憲
(D)認為軍事審判機關不具獨立性與公正性,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因此軍事審判制度是違憲的, 軍人犯罪應回歸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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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 C(83), D(24), E(0) #3664375
統計: A(5), B(17), C(83), D(24), E(0) #3664375
詳解 (共 5 筆)
#7088674
司法院釋字 436 號解釋,當時之軍事審判法被宣告為違憲之原因為何?
(A) 認為「現役軍人」包括軍校學生,違憲❌
- 釋字436號解釋文並未針對「現役軍人」的定義做出違憲宣告。
- 當時對軍校學生適用軍事審判法有爭議,但非釋字436號解釋直接宣告違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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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認為軍法官不是法官而是軍官,因此軍事審判法中由軍法官來行使普通法院之法官職權,違憲❌
解釋理由書雖然提到「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暗示當時軍法官的身分保障不足,但並未直接宣告當時軍法官制度違憲,而是要求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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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認為被告因軍事審判法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判決確定後,不得再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違憲✔️
釋字436號解釋理由書,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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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36 號 民國 86年10月3日
解釋文 ....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C)。
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
(D) 認為軍事審判機關不具獨立性與公正性,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因此軍事審判制度是違憲的, 軍人犯罪應回歸普通法院審判❌
- 大法官並未宣告整個軍事審判制度在平時全面違憲(憲法第9條仍允許對現役軍人設軍事審判),而是要求它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特別是保障了訴訟救濟權,要求重罪案件的最終審必須開放普通法院的法律審救濟。
- 軍人犯罪全面回歸普通法院審判是在更後期的修法(如洪仲丘案之後)才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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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J436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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