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報經核准之權責為?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
管機關核准。
(D)經審計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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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61), C(9), D(0), E(0) #2690121
統計: A(49), B(161), C(9), D(0), E(0) #2690121
詳解 (共 3 筆)
#4949038
第 64 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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