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多少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A)20%
(B)35%
(C) 50%
(D) 100%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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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65), C(55), D(21), E(28) #884435

詳解 (共 2 筆)

#1127041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5條

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需要,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
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
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研究與發
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
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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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009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reward-and-tax-credit/V3e8JwQ

請參考國稅局提供的最新資訊:

1.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符合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者支出金額得按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選擇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3.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第7條)

故選E,本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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