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訴訟進行中,如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其效果如何?
(A)如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B)如一造於準備期日不到場,法院不得對於到場的一造,行準備程序
(C)如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如兩造於準備期日不到場,視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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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 B(484), C(6181), D(791), E(0) #1026575

詳解 (共 10 筆)

#2911200
本題無解 (A)如兩造於言詞辯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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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69
其實這題應該申請試題疑義送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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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87
民訴第385條第1項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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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458
準備程序是為了審判期日而準備,目的在透過準備而使審判期日時所需的「人」與「物」能齊集,促進審判期日時法院得密集、順利且不間斷的進行完整個審判期日。
 
言詞辯論期日,是判決前「集中審理的重點」,為何稱之為集中,就是使法官對於原、被告雙方之陳述、提出的證據,能一貫的集中聽取雙方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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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336
準備程序庭所要處理的事項,包括起訴效力所及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情形;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另也包括案件及證據的重要爭點、有關證據能力意見、曉諭為證據調查聲請、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文書、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 為使審理及辯論程序流暢,「準備程序」相當重要,檢、審、辯三方先確定要對被告的什麼行為涉及什麼罪、什麼證據可以用,要請誰來作證,證物是否要送鑑定等事項,進行準備程序,以整理出爭點、證據調查方法及審理流程,再對爭點進行審理、辯論,進而宣判。 檢察官會盡全力提出證據,以將被告定罪,因此越複雜的案件,證據及證物也就越多,有時一件複雜案件,光是準備程序就可能會開好幾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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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958
民訴191(A)如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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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74
20.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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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224
民訴沒有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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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310
請參卓民訴191條的內文,法條無提及準備日不到場的文字敘述,一切依法條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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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302
訴訟進行中,如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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