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與乙謀議殺 A,由甲抱住 A,乙藉此機會刺殺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沒有實行殺 A 的行為,不成立殺人罪
(B)甲抱住 A,俾乙刺殺 A,甲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C)甲與乙皆成立殺人罪
(D)甲無須為乙殺害 A 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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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080), C(8232), D(12), E(0) #1026582
統計: A(51), B(1080), C(8232), D(12), E(0) #1026582
詳解 (共 10 筆)
#1226308
本題是考己手犯與非己手犯之實益,其實都可以出申論了。
例1:甲乙共同殺丙,甲將丙抱住,乙持刀刺殺丙,則甲乙二人均構成殺人罪(§271Ⅰ、§28)。
就甲而言,因為甲並未持刀刺殺丙,僅係將丙抱住,似不成立殺人罪,
但因為與乙是互相利用、互相補充的共同正犯(§28),所以甲在概
念上就等同於是在抱住丙的情況下將丙殺死(因為與乙成立共同正
犯,乙的殺等於甲的殺,詳言之,「殺」是跟法益侵害有關的構成要
件要素,故甲可與乙分工合作來實現「殺」這個構成要件要素來該當
殺人罪之構成要件。學理上稱之「交互歸責原則」、「水平的歸責擴
張」、「整體承擔」、「一人行為,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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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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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235
TO:6樓大大
因為甲與乙「謀議」殺A
等於是有犯意的聯絡(誰做什麼),所以才會構成共同正犯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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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90
不太能理解題目,他說甲與乙「謀議」,乙藉此機會刺殺A。
沒有說「著手與否」為啥A不行?
殺人罰「預備」不罰「陰謀」
一直在A、C兩個答案考慮...
沒有說「著手與否」為啥A不行?
殺人罰「預備」不罰「陰謀」
一直在A、C兩個答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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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93
乙藉此機會刺殺A,到底是謀議的內容還是實質的行為有時判斷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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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273
甲與乙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實際上有分工合作,就會構成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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