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在 3 個月內,接連搶奪不特定路人,總計得手 11 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構成搶奪罪的連續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甲所為構成搶奪罪的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甲所為構成搶奪罪之接續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甲所為構成數搶奪罪,應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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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7), B(434), C(393), D(6015), E(0) #1026580

詳解 (共 10 筆)

#1235489
廢除的舊法條仍然可以做為題目選項,測驗考生是否嫻熟法條沿革。
 
 
舊的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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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654

【接續犯】

行為,但只實現〔個〕構成要件

【連續犯或數罪併罰】

行為,但卻實現〔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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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


資料來源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3859-%E6%8E%A5%E7%BA%8C%E7%8A%AF
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66289&ctNode=7933&mp=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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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597

累犯,指由於故意犯罪曾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的,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B錯在題目沒有說他被抓到之前,有無被判過刑,因此不構成累犯的身分。

 

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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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7
接續犯五要件:
1.數行為在同一構成要件範圍內
2.時空密接性
3.持續侵害同一法益
4.其各行為舉動極為薄弱
5.出於單一犯意(主觀出於概括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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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198
刑法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接續犯:行為人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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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244
接續犯最常見的例子如下甲想要砍斷乙種的樹...
(共 1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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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412
可以舉一下接續犯的例子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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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29
刑法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 請教一下那為什麼仍會有此選項?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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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997
連續犯(被廢除):K金戰士95年前涉嫌打...
(共 8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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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555

為什麼B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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