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我國軍艦上犯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B)在我國領空上犯罪,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C)我國人在外國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D)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即有我國刑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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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14), C(6958), D(412), E(0) #1026579
統計: A(96), B(314), C(6958), D(412), E(0) #1026579
詳解 (共 10 筆)
#1221917
(C)刑法第7條之但書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再此限。
另需注意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國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之犯罪,準用第7條規定。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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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123
A、B→刑法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D→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刑法第6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C→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8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 之。
● 所謂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與領海,他國也有刑事管轄權,一般涉及重大利益時,才自己來主張管轄審判,大部分還是交給他國處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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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621
(C)我國人在外國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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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534
考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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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58
哈哈!我也是耶!我知道A、B、D是正確的,剩下C殘存的印象是三年+某個忘記的要件(那個要件就是前2條以外之罪=.=),管他的!答對最重要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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