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是我國「在家自行教育」(home schooling)的法源依據?
(A)高級中學法
(B)師資培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教師法
統計: A(172), B(77), C(10360), D(44), E(0) #87708
詳解 (共 6 筆)
| 第 8 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
同時也是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受教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參與權的法源。
※實驗教育三法
●公布:1 03年11月
●理念:鼓勵教育創新與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法源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3 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整併現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規定制定本條例,明定以個人(Ex.在家自學)、團體(Ex.澴宇蒙特梭利)及機構實驗教育(Ex.臺北市 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等方式。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私立+公立(縣市同教育階段總數之百分之五):學校型態之整合性實驗教育,得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依據特定理念辦理完整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包括學校法人新設、現有私立學校改制或非營利私法人申請設立之學校,公立實驗教育學校不逾其所屬地區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公辦民營
現行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法源基礎,係依據《教育基本法》第7條第2項:「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及《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3項:「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據以辦理。然因實務運作上,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無法依據地方自治法規,排除法律所定教師資格、待遇、退休、撫卹與權利保障等規定的適用,因此教育部藉由制訂本條例明確定位受託學校之屬性與其相關權利義務,並賦予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得排除有關法律適用,俾促進教育之多元化發展,有效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之意旨。
Ex.宜蘭縣人文實驗中小學和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小學
原來這條就是:在家自行教育的法源!!!
國民教育法於2011年修正後,於第4條第4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教育部特別訂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分別規範國中小和高中職階段申請自學的資格和方式、需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教育局該如何審議自學計畫等,搭配地方政府也會根據其需要訂定的《基隆市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等自治條例辦理家長自主教育。在家自學的人數也因為相關法令的訂定,條件開放後,目前呈倍數成長。
民國103年(2014年)11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5],在家自學已有正式的法源依據。此一條例讓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得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辦個人實驗教育,每學年必須提出年度學習成果報告,倘若主管機關訪視不佳、限期未改善,得要求停辦。
自學生能夠等同一般生拿到各教育階段的畢業證書,高中階段的學生則分與學校合作和掛籍教育局,學生在完成超過一年半的非學校型態教育後,就能夠拿到證明,以同等學力參加大學入學相關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