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項關係為公法關係?
(A) 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與小組成員間,有關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用
(B) 國民住宅之出租出售
(C) 政府放領公地予耕作人私有耕作
(D)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健保局間之費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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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 C(68), D(573), E(0) #281692

詳解 (共 2 筆)

#999851

(A)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項關於農田水利會所屬內部成員間之掌水費分擔及有關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養護管理、歲修,因基於長久以來之習慣,均由小組內部自行決定及分擔,自具有小組內部協議或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性質,因此其內部關係如有爭議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至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八條所定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則為使用人與農田水利會間之公法關係,屬於公法上之給付

(C)司法院釋字第89號解釋在案,其解釋理由書載明: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經依該辦法第14條第4款發給承領證書買賣契約即行成立,人民對於是項契約之撤銷或解除而發生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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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73
回樓上 放領公地屬於事實行為了,C如果要為公法關係,應該成"政府准否人民申請放領公地予耕作人私有耕作",這樣才會成立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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