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項事件,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A) 國防部否准軍人請求繼續留營
(B) 法務部撤銷假釋出獄者之假釋
(C) 警察機關開立交通違規罰鍰
(D) 學校對學生作成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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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87), C(98), D(121), E(0) #281695

詳解 (共 8 筆)

#482308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釋字第681號:「撤銷假釋」之救濟程序則歸諸刑事訴訟

釋字第691號:「不予假釋」之救濟程序歸諸行政訴訟

所以B還是走681

但立法院法制局已注意到這個問題,不過要修法可是大功夫,如何整合這兩個解釋

請參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1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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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721
A 大法官釋字430號,現行役軍官申請續服現役未獲核定,可提訴願、行政訴訟

B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 681 號認為不違憲,但應檢討改進

C 交通違規罰款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但立法上為求簡速,另定救濟方式並於民事地方法院設交通法庭辦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裁定得為抗告>>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D382號釋字,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校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但第684號解釋,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但只適用於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如果D改大學生,那也可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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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453

(D) 學校對學生作成記大過處分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釋字第684號解釋之對象僅有大學,不及於中小學,釋字第784號解釋之對象包括各級學校;關於訴訟權保障之權利,釋字第684號解釋僅提及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憲法上權利),釋字第784號解釋則兼含憲法上權利及法律上之權利。
簡言之,原則上許可,但是要尊重學校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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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989

有關釋字681、691:
受刑人不服撤銷假釋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準假釋

根據監獄行刑法,其救濟皆為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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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78
依新修訂的行訴法 c 可以直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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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76

如果依釋字691 b可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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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70

請問bc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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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527
NO459
體位判定
禁役 免役 緩徵 緩召:VA
先行: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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