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對於學理上警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著重警察機關之組織
(B)環保機關之要求強制停工,不屬之
(C)著重國家對人民具有處分與執行權力
(D)行政執行署人員之執行拘提,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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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72), C(2262), D(43), E(0) #558406
統計: A(355), B(72), C(2262), D(43), E(0) #558406
詳解 (共 6 筆)
#892758
廣義的警察:傳統學理上詮釋警察 ,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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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865
學理上的警察=廣義的警察: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對人民以命令或強制,限制其自由之作用,皆是廣義(學理上)的警察
形式上的警察=狹義的警察:依據警察組織法規範行使警察權限者,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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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220
(A)著重警察機關之組織
是指法定上、狹義警察
(B)環保機關之要求強制停工,不屬之
屬之
V(C)著重國家對人民具有處分與執行權力
正確
(D)行政執行署人員之執行拘提,不屬之
屬之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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