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係屬下列何者之權限?
(A)經濟部
(B)警政署
(C)內政部
(D)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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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568), C(717), D(531), E(0) #558412

詳解 (共 6 筆)

#121488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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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5d9c51160fa67.jpg#s-65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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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993

內政部 "定"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警政署規劃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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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 本署掌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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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0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書面行之;必要時言詞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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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本署掌理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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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8711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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