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多少比例之出席和決議,以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B)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D)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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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168), D(34), E(0) #81375

詳解 (共 4 筆)

#861034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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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72

 
第 7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 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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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32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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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878
原本題目:1.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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