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 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____,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A)三日內
(B)五日內
(C)十日內
(D)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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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51), C(42), D(36), E(0) #2206192

詳解 (共 3 筆)

#5830659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裡準則第4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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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923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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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289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裡準則第41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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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00341
未解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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