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 利益之基準日前 ,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A)三日內
(B)五日內
(C)十日內
(D)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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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77), C(57), D(60), E(0) #2571542
統計: A(19), B(477), C(57), D(60), E(0) #2571542
詳解 (共 2 筆)
#5956689
公司法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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