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下列何者為限?
(A)綜合證券商
(B)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
(C)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信託業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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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 C(3), D(519), E(0) #2061463
統計: A(18), B(10), C(3), D(519), E(0) #2061463
詳解 (共 2 筆)
#5543767
第 3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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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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