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採購契約要項
壹、總則
(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本要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以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
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但本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