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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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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是非∶1-50#89548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有效,對訂約廠商有拘束力。 (A)O(B)X
2.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 (A)O(B)X
3.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不分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4.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 (A)O(B)X
5.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審查。 (A)O(B)X
6.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7.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8.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A)O(B)X
9.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A)O(B)X
10.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A)O(B)X
11.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ㄧ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A)O(B)X
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3.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 (A)O(B)X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A)O(B)X
15.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6.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7.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 (A)O(B)X
18.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19.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A)O(B)X
20.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21.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A)O(B)X
22.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A)O(B)X
23.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 (A)O(B)X
24.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A)O(B)X
25.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 (A)O(B)X
26.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27.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O(B)X
28.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29.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擔。 (A)O(B)X
30.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31.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連帶承擔。 (A)O(B)X
32.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得為之。 (A)O(B)X
33.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34.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A)O(B)X
35.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36. 機關辦理工程、勞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財物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A)O(B)X
37.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A)O(B)X
38.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 (A)O(B)X
39.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A)O(B)X
40.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除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外,亦包括其直屬之主管。 (A)O(B)X
41.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由主驗人員規定之。 (A)O(B)X
42.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A)O(B)X
43.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A)O(B)X
44.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A)O(B)X
45.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應就各批或部分驗收結果分別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A)O(B)X
46.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A)O(B)X
47.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A)O(B)X
48.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A)O(B)X
49.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設計、監造人員。 (A)O(B)X
50.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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